賣家約定條款
歡迎使用由金河行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所建置之 AKARIC (https://akaric.com)服務(以下稱本服務),本服務是線上開店及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服務,提供網路開店所需要的網站空間、交易平台及相關網路交易系統機制與服務,供商家(以下稱賣家)自行開設及經營網路商店,賣家同意委由本公司就賣家商店所銷售之商品及服務,提供代收價金服務,並同意由本公司代為開立代收代付發票予消費者,若賣家勾選同意選項、或繼續完成帳號啟用程序、或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視為賣家已經詳閱並同意以下約定條款的所有內容。基於本服務所提供之相關服務及解釋,均遵守消費者保護法與相關法令,經雙方達成協議,特訂立約定條款(以下稱本條款)如下,以資共同信守:
定義
- 方案:指本公司所提供,於本服務網站(得支援PC、PAD 及 Mobile)開店之相關服務,包括系統租賃及運作維護。
- 商店:指賣家使用本服務所開設之網路商店及其他應用。
- 代收款:指本公司透過金流服務,代賣家收取其消費者於商店消費之價金,並由本公司為賣家開立代收代付發票(含稅,下同)予消費者。
期間
自本服務方案開通起始日生效至依本條款規定終止或屆滿,使用時間以本服務系統資訊為準。
開店說明
- 賣家應具備完全行為能力,若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應依法設立並合法存續。
- 開設商店時,賣家需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個人或公司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姓名或公司名稱、聯絡方式、電子郵件等。本公司有權要求賣家提供進一步之證明文件以驗證其身分或公司資訊的真實性(僅供本公司內部存查使用)。
- 賣家應確保所提供之資訊於開設商店後如有變更,應立即透過本服務提供的管道更新其資訊,以維持資訊之有效性。本公司有權審核賣家所提供的資訊,並保留最終核准開設與否之權利。
- 賣家應妥善保管其於本服務註冊之帳號及密碼,凡使用賣家帳號及密碼所進行之一切行為,均視為賣家本人之行為,賣家應自行承擔所有責任。賣家不得將其帳號轉讓、出租、出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提供予他人使用。若賣家發現其帳號有遭他人未經授權使用之情形,應立即通知本公司協助處理。
開店義務
- 賣家應擔保即時且適當地處理消費糾紛,且其商品或服務,絕無任何違反法令、侵害第三人權益或危及消費者健康或財產之虞,且應擔保其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之相關訊息,包括且不限於說明、圖檔、名稱及商標等,絕無虛偽不實、誇大或引人錯誤之虞、或其他違反法令或侵害第三人權益之虞。
- 賣家應以自己之名義銷售其商品或服務予消費者,並於其商店網頁標示賣家之名稱,明示消費者係向賣家購買商品或服務。本公司得於適當頁面說明相關系統係由本服務提供。
- 於使用信用卡支付時,賣家了解並同意信用卡支付僅得基於實質商品或服務交易之逐筆代收轉付行為,不得涉及無實質交易基礎之資金傳輸。
- 賣家不得有將特約商店代號或刷卡設備借讓予他人使用,或向他人借入特約商店代號或刷卡設備之情事。賣家依法並不得再為代收代付平台業者。
- 於實體通路行簽帳交易時,賣家提供予付款人(即消費者)之簽帳單至少應載明收單機構名稱、本服務之名稱、賣家之名稱、卡別、卡號、授權號碼、交易日期及金額,且卡號之揭露方式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並妥善保管資料及簽單。
訂單作業
- 訂單確認:賣家經由本服務系統接受訂購訊息時,除無需交付商品之情形外,應於收到訂單通知後之約定時間內,依照訂單內容安排商品出貨事宜。若賣家因故無法接受訂單,應透過本服務系統拒絕該筆訂單,並說明原因。
- 出貨與配送:
- 賣家應於約定時間內將商品交付予物流業者,並輸入其提供之托運單號至本服務系統,提供消費者查詢物流追蹤資訊,完成出貨作業。
- 若賣家提供預購服務,除應於網頁上明顯標示其為預購之性質外,賣家並同意預購期間不得超過十四天,且應自預購結束後之約定時間,將預購商品依約定方式交付寄送。
- 賣家應保留交付運送及出貨單據等憑證原本至少一年;本公司得於必要時、或依消費者之要求,隨時向賣家查詢出貨情形,並要求賣家於三個工作日內提供出貨單據。
- 取消與退換貨:
- 消費者得於符合本服務規定之條件下申請取消訂單或辦理退換貨。
- 賣家單方面逕行取消或變更訂單致衍生任何法律責任者,由賣家自行負責。
- 賣家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提供消費者自貨到之次日起七天之猶豫期。如有符合「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之無猶豫期商品,賣家需於商店網頁明確標示。
- 若因商品品質、規格不符或其他可歸責於賣家之事由導致消費者申請退貨,賣家應負擔相關責任及費用。
- 因换貨衍生之費用,由賣家自行負擔,若消費者不願更换而有其他主張時,與本公司無涉。
- 修繕與保固:為避免消費爭議,賣家因故停止商品於商店銷售後,仍應履行之前消費者購買商品時承諾之所有服務與責任。
- 以上訂單作業,若賣家未依約執行,經本公司催告后仍未改善者,為維護消費者之權益,本公司除得依本條款相關約定處理外,並得將該筆代收款項退回予消費者;如本公司已支付該筆代收款項予賣家,得直接自應付賣家之款項中扣除、或要求立即返還,賣家不得向本公司主張遲延利息或其他賠償;如本公司因此致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賣家應負賠償之責。
- 爭議訂單:爭議訂單最長保留90天。
金、物流服務
- 本條款所指之金流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由本公司為賣家代收款項、申請金融業者信用卡付費機制及其他向消費者收取買賣價金之服務等;物流服務指本公司於系統提供並串接完成之第三方物流廠商,惟對消費者之出貨、退換貨、保固、修繕等服務,應由賣家自行處理。
- 物流服務係由本公司串接之第三方廠商直接提供服務予賣家使用,賣家應自行選擇欲合作之第三方廠商,其與第三方廠商間之任何合作或權利義務約定,係屬賣家與該第三方廠商間之行為與關係,賣家應自行詳閱其與第三方廠商間之相關約定,概與本公司無涉。賣家應依其與消費者實際使用之物流服務方式給付該服務使用費予本公司。
- 賣家認知且同意,本公司可能因配合第三方金、物流廠商之要求,隨之調整相對應的服務使用費。本公司應於收到前開通知或要求後,盡速於系統後台公告或通知賣家。該調整後之金、物流服務使用費計算,以最新公告之內容為準。
- 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賣家應自行處理對消費者出貨與退換貨作業等物流服務事宜,賣家若使用本服務串接物流之系統託運單,於貨品配送作業中應遵照第三方物流廠商相關規定。因可歸責於合作第三方物流廠商事由致生貨品破損、短少、遺失,賣家同意本公司將以第三方物流廠商之合約條件協助進行求償,並以第三方物流廠商同意給付之賠償金額為上限。若賣家自行配送或與物流商另行簽約,則本公司不介入爭議協調處理。
- 本服務系統託運單僅限賣家處理本服務訂單使用,若賣家有違約使用之情形,本公司將收取每筆訂單新台幣 150 元整之物流帳務處理費。
- 關於本服務網路交易所使用之第三方金流服務,賣家認知且同意以下第三方金流服務內容:
- 賣家同意本公司於消費者與賣家之網路交易成立後,扮演中立之第三人角色,代收受網路交易之價金,並於一定付款條件成就時,再將代收之交易價金轉付予賣家,且賣家同意由本公司代為開立發票予消費者。
- 本公司不參與或介入賣家之商業經營及與消費者間之買賣關係,本公司與賣家所設立之商號、提供之產品或服務本身並無合夥、僱傭、互為代理、經銷等關係或行為,雙方僅有代收付款項和代開立發票之委託關係。
- 經本公司或第三方金流公司或收單機構或發卡機構出具信用卡組織、銀行或付款方所出具之可資證明之文件,證明消費者之信用卡為偽卡或遭盜刷之情形,賣家應於本公司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時立即停止出貨。賣家不得因未及時查閱訊息,或因非可歸責本公司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網路服務中斷、電信營運商服務異常等)而主張本公司通知未送達。
- 賣家認知且同意,啟用第三方金流之信用卡付款服務前已充分了解啟用 3D 驗証機制和幕後授權的所有操作流程、可能發生狀況、風險和便利性,如本公司不使用信用卡 3D 驗証機制,應自行承擔消費者因使用信用卡付款所生之所有爭議款項,與本公司無涉。
- 使用信用卡收款若經收單機構或第三方金流公司通報為風險商店或調扣比例過高等事由,本公司得隨時終止向賣家提供此付款方式,賣家不得有異議或主張任何權利。
- 賣家認知且同意,若因非可歸責於本服務之事由(如消費者否認交易、信用卡為偽卡或遭盜刷等)所生之款項返還或款項無法收取情形,本公司不負任何賠償責任。賣家認知消費者使用信用卡簽帳交易存在消費糾紛或詐欺等不法(如消費者否認交易、信用卡為偽卡或遭盜刷等)之風險,本服務顯示已收到款項僅代表消費者信用卡授權成功,此時並不代表賣家、第三方金流公司或本公司已成功取得款項,實際撥款入帳時程均依第三方金流公司之付款條件規範。賣家對於訂單交易金額較高、多筆相同訂購人或收件人、訂購人或收件人資訊異於網站常態之訂單應提高警覺,主動和消費者確認交易和出貨事宜,若發生任何上述消費糾紛或詐欺等不法所產生之爭議款,因交易過程均由賣家處理,賣家不得以歸咎本服務顯示收款成功為由,而對本公司主張任何損害賠償,且本公司得依本條款相關約定處理爭議款。
- 若遇消費糾紛或詐欺等不法情事(包括但不限於消費者否認交易、信用卡為偽卡或遭盜辦/刷等),本公司除得要求賣家提供配送簽收單據等相關證明文件外,並有權依第三方金流服務廠商或銀行所提供之報案三聯單或消費爭議申訴證明文件,暫停撥付該筆款項,或得自賣家未結之代收款中扣除,並依司法機關之終局判決或與消費者間之和解文件,作為返還或支付款項之依據。賣家不得因該筆款項之暫停撥付,或逕行扣除賣家未結之代收款而對本公司主張任何孳息或損害賠償。
- 本服務條款如有未盡事宜,均依相關金融法規、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信用卡收款相關未盡事宜,亦應依信用卡國際組織之相關規範辦理。
- 本公司依法配合金融監理機關、警政機關暫停帳號之使用、停止款項撥付等要求時,賣家不得因此向本公司主張損害賠償責任。
- 本公司代收款項,一律僅得撥付至賣家持有且已經認證之銀行實體存款帳戶。賣家不得因該帳戶因故遭凍結、設為警示帳戶等事由,而要求本公司將款項撥付至其他未經認證之帳戶中。
- 為確保交易安全,本公司得就賣家所提供之資料進行驗證;若賣家尚未設定有效的指定金融機構帳戶並提供相關資料、或所提供的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資料與所留存的資料不一致、或無法就所提供之資料完成驗證,本公司得拒絕撥付款項予賣家,並暫時保留代收款項,直到賣家提出與其所留存之資料相一致之指定金融機構帳戶予本公司、或完成資料驗證。必要時,本公司並得拒絕或暫停提供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 賣家若經司法及相關機關、國際信用卡組織、發卡機構或其他收單機構等單位通報、或經本公司認定為從事風險交易者,本公司無須事先通知得暫時停止賣家之信用卡款項代收付服務,或啟動安全控管機制(例如:網路交易使用信用卡國際組織安全認證 3D-Secure)。本公司應於收到前述機關單位通知賣家無風險之虞後,才得回復相關信用卡款項代收付服務等,賣家同意不得請求暫停信用卡款項代收付服務期間相關交易款項之利息或其他賠償。
- 賣家同意本公司得配合第三方金流單位/機構為履行交易之目的範圍內或依法得將賣家之基本資料、交易記錄等資訊提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銀行、信用卡國際組織、業務合作機構及其他有權監督機構進行必要查核或使用。
- 賣家了解並同意,依據收單機構之規範,倘本條款中與信用卡收付權責有關條款之訂定及修改,須事先經收單機構同意,方得為之。
系統維護
- 賣家於使用本服務時應自行定期下載資料備份。倘因不可抗力(如颱風火災等)、可歸責於第三方系統或因遭受惡意攻擊等事由,致本服務產生使用上不便(包括但不限於資料喪失、錯誤、竄改或其他經濟上損失等情形),本公司應盡力協助修繕,並提供資料庫中交易資料備份機制,以維護系統運作正常。
- 本公司為提供系統更佳服務體驗,需更新相關機器設備、定期備份系統資料等,得於一定時間內暫停系統服務。為維護賣家之權益,本公司應於暫停本系統服務前三個工作日於後台公告。該暫停服務時間應為離峰時段,即凌晨0時至8時間執行,則賣家同意按以下方式補償:
- 當次暫停本服務期間未超過8小時者,不予補償。
- 當次暫停本服務期間超過8小時者,以日為單位,延長本服務原使用期間。(例:消費者於當日凌晨0時起遭暫停服務至上午8時30分恢復正常,則因超過8小時,將延長使用本服務之期間1日(即自本條款終止日起再延長1日使用期間)。
- 本條關於系統維護、中斷等現象及期間,應依本系統之記錄為準。
商品與售後服務
- 賣家保證於商店中上架、販售之商品或服務,皆以賣家為所有權人,或以賣家為合法獲授權販售/提供之人。賣家商店所上架之商品或服務,應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及售後服務等,且均無侵害他人權益或有違反法令之情事。
- 賣家保證其所提供銷售推廣之商品、標示、内容等均符合相關法令;本公司得要求賣家提供商品來源及足以證明商品、標示、内容等符合相關法令之證明文件,或本公司認為足以證明上開内容之文件,以確保商品之合法性。
- 特別類商品:茲為賣家商品涉及食品、健康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材或其他特別類商品,其需受特別品類法令規定管理者,賣家應隨時注意法令之制定或修改,以符合相關法令規範。若賣家商品無涉上開品類,則不受本條款所限。
- 商品字號:若因賣家未申請商品相關核准字號、宣稱具有療效或誇大不實、或有其他標示或違反法令之情事,賣家保證負責處理解決一切衍生之事宜,並承擔法律責任。如因此致生本公司損害,賣家應負賠償之責(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合理律師費、行政機關裁罰或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等)。
- 賣家應確認其經營之行業及商品並非部分非法及較易發生交易糾紛且處理不易之行業(包括但不限於賭場、討債公司、仲介公司、留(遊)學、當鋪等),且非依據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依法令禁止販售之商品(包括但不限於酒類、活體動物、武器彈藥、贓物等),亦非遞延性(預付)服務與商品(包括但不限於影音租賃、報章雜誌訂閱、課程、各式電子票券等)或虛擬資產服務、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
- 任何消費者於賣家之商店購買之售後服務均為賣家之責任,賣家應積極處理消費者之疑問或客訴,以維護買賣雙方之權益。
責任限制
- 賣家與消費者間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金流或物流廠商)之消費糾紛,賣家應即時處理,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若賣家因未妥善處理,致本公司遭受行政機關處分、或遭第三人提出任何請求、訴訟或向行政機關檢舉時,賣家應依本公司之要求提供必要之說明及協助;若造成本公司有前述之損害時,賣家亦應賠償全部損失與費用。
- 賣家違反本條款而致本公司、其負責人或員工受主管機關調查或追訴、或受第三人主張權利,賣家應依本公司之要求,負責為適當之處理、並提供必要之說明、證據或其他協助,如本公司、其負責人或員工因此而受有財產上、非財產上或商譽上之損害,賣家應負賠償責任。
- 本服務僅依現況提供賣家使用,對於賣家之特定需求或期待,本公司不作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擔保或保證;本公司並保留修改本服務介面與功能之權利。
- 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更新、升級、保養或維修時,本公司得於事先通知後暫停或中斷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 基於網路特性,本公司不保證賣家所上傳或刊載之訊息,其內容或傳輸過程均係真實、可靠且正確無誤,賣家應自行隨時確認其所上傳或刊載之訊息是否正確並備份存檔,因系統處理、傳輸過程、或因系統備份所生之錯誤或資料遺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 本服務對於網路中斷、遭受惡意攻擊、天災、事變、戰爭、罷工、暴動、法定傳染病、政府管制措施、國際制裁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服務之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之服務中斷或延遲,本公司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 賣家認知且同意,除因違反個資保護之約定外,本公司所應負之最高責任,以賣家於爭議發生前已給付之服務使用費為上限。
行銷
- 本公司同意依實際情況,以經由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提供行銷服務,賣家應提供其相關商品或服務之簡介及相關說明等,作為推介或行銷之用;為行銷之目的,賣家同意無償授權本公司得於網站及對外提供之平面或電子相關說明、傳單或廣告物上,使用賣家之標識或商品資訊(包括且不限於圖片及說明文字),以供特定或不特定之使用者搜尋及瀏覽。
- 賣家擔保絕不以任何不法或不當之方式取得、蒐集、處理及利用任何個人資料。
- 賣家同意本服務得不定期寄發各類活動、課程及商品行銷有關之EDM或與商品或本服務有關訊息至賣家留存的電子郵件信箱、手機號碼或地址。
帳款與費用結算
結算週期:
雙方同意代收帳款與相關費用每月依以下二個週期結算。
- 週期一:每月一日至十五日。本公司於當月十六日起算三個工作日內就本期費用開立明細予賣家,若賣家有異議時,應於當月二十三日前以書面(含電子郵件) 方式反映本公司,逾期則視為確認本公司所開立明細之內容無誤。經賣家確認前開明細無誤後,賣家應於當月二十四日前開立發票並寄達本公司收受(以寄達日為準),向本公司請領帳款。本公司則應於當月二十五日開立服務費用發票予賣家。雙方同意,於收受他方開立之請款發票後,應於當月最後一日前撥付帳款。
- 週期二:每月十六日至該月最末日曆日。本公司於次月一日起算三個工作日內就本期費用開立明細予賣家,若賣家有異議時,應於次月八日前以書面(含電子郵件)方式向本公司表示異議,逾期則視為確認本公司所開立明細之內容無誤。經賣家確認前開明細無誤後,賣家應於次月九日前開立發票並寄達本公司收受(以寄達日為準),向本公司請領帳款。本公司則應於次月十日開立服務費用發票予賣家。雙方同意,於收受他方開立之請款發票後,應於次月十五日前撥付帳款。
賣家同意如未能於上開各週期所指定之日內將發票寄達本公司,則本公司得將當期原應付之帳款,順延至收到賣家發票後對應之付款週期再行撥款,賣家不得向本公司主張遲延利息或其他責任。
結算方式:
- 賣家同意依前項所定之週期結算帳款時,應將當期入帳之代收款項扣除當期應付費用與前期應付費用欠款後計算之,倘約定之付款日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個工作日。如代收款項扣除賣家之應付費用後仍有不足,則賣家應先行清償該費用後,本公司始負有撥付下期代收款項之責。
- 賣家同意若開立免稅發票或依法免用統一發票開立銷售憑證予本公司,本公司得於該請款作業撥付帳款時,扣除5%之作業處理費,並依該扣除款項開立作業處理費之發票予賣家。若開立應稅發票,則不需理會此款條款。
- 為避免廠商與消費者間之出/收貨爭議,並維護消費者權益,如出貨使用系統可追蹤貨態之托運單,包含但不限於超商托運單、宅配托運單等,需待貨件狀態更新為「已完成/已取貨」,才可以請領該筆訂單之帳務款項。如因其它因素(如變換其他物流配送方式等)造成貨物狀態無法更新為「已完成/已取貨」,賣家需要在收到本公司提供之對帳明細後的五個工作天內提出相關出貨證明,並支付每筆訂單新台幣100元之人工帳務處理費。本公司得自代收款中扣除或於下期帳單中收取。
費用項目:
- 賣家同意本服務費用項目得以公告方式刊載於本服務系統,並於公告後生效。本公司基於營運成本考量,保留費用項目調整之權利。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服務之公告處理。
- 賣家同意於本條款存續期間內支付服務使用費予本公司,關於使用費之金額以本公司當時所訂之價格為準。若本條款因故終止或解除,存續期間之末月天數有不足月之情形時,則該月之使用費仍以一個月計算,賣家並同意對於已給付本公司之費用無須返還。賣家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規避本條款約定應給付本公司之費用。
違規處理
違規行為種類:
- 提供不實或不完整的註冊資訊。
- 刊登禁止銷售之商品或服務。
- 提供虛假、誇大或誤導性之商品資訊。
- 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
- 誘導消費者進行私下交易,或以連結至本服務以外之銷售網頁交易,規避本服務費用。
- 進行虛假交易或惡意刷單等不正當行為。
- 誘導或脅迫消費者修改評價 。
- 違反本服務其他任何規定或政策 。
對於賣家違反規定之行為,本服務有權依其情節輕重,採取下列處理方式:
- 發出警告。
- 移除不實或惡意評價。
- 移除或下架違規商品資訊。
- 限制賣家帳號之部分或全部功能,例如限制刊登商品、限制參與活動等。
- 暫停或終止賣家使用本服務。
- 將相關資訊提供予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追究賣家之法律責任。
- 要求賣家補繳應支付之費用,並得加收本服務因此所受之損失賠償。
申訴機制:賣家如對採取之違規處理方式有異議,得於收到電子郵件通知後五個工作天內,透過本服務提供之申訴管道提出申訴,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本公司將依其內部程序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通知賣家。
終止暨終止後之處理
本條款終止:
- 賣家主動向本服務申請終止其帳號。
- 賣家違反本條款之任何規定,經本公司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本服務得隨時終止。
- 賣家應給付本公司之費用自本公司應撥付予賣家之代收款扣抵後仍有不足,經本公司通知後未於期限内清償費用者。
- 任一方有遭重整、撤銷營業登記、清算、破產、歇業、解散或遭他人(包括但不限於法院)採取任何為達成前開目的之行為、或其他難以繼續履行其義務之虞、或發生退票紀錄、被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等財務狀況時,他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條款。
- 本公司接獲第三人之檢舉或通知,認為賣家的行為有干擾他人進行交易、影響本服務之營運、違背法令或公序良俗或侵害第三人之權益之虞者,為維護本公司及第三人之權益、或避免損害或爭議擴大,本公司將依其內部程序進行處理,包括但不限於通知賣家、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移除該筆交易所對應之相關商品/服務或相關訊息、或暫時關閉賣家所開設之網路商店,並得暫停履行本條款之全部或一部、或終止本條款。
- 若本公司依前述約定將款項直接返還予消費者或暫停支付該筆交易代收款項,賣家不得向本公司請求前開交易款項之利息或其他賠償,賣家並同意交易之異常、虛假或是否意圖不當獲取本公司或第三人所提供相關優惠或利益之判斷基準以本公司為準。
- 賣家同意本公司得保留修改本條款之權利,但應於修改生效至少五個工作日前通知賣家;賣家如不同意該等變更或修改,得於該期間內停止使用本服務並通知終止本條款;如賣家未於該五個工作日內通知終止本條款、或於該期間期滿後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視為賣家已同意修改後之約定內容。
本條款終止曁屆滿之關店程序處理:
- 賣家應於關店日前,將所有未完成之訂單處理完成。若賣家未能於關店日前由本服務後台系統執行出貨完成,賣家同意本服務得以賣家名義,對消費者發送無法出貨之退款通知,並退款予消費者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 終止本條款時,雙方應簽署終止合作附約;本公司將在確認賣家之商店無任何進行中或申訴中之代收付交易款項、並完成所有應收/付帳款之結算後,始生本條款終止之效力。
- 本服務於關店日之當日,將停止商店系統功能。
- 就本條款終止前消費者已訂購之訂單或消費者之消費爭議,雙方仍應依本條款履行相關責任。
- 本條款期限屆滿、終止、解除或因其他原因而失其效力時,本條款依規定或依其性質不因之而失效者,仍繼續有效。
- 本條款終止後,賣家商店頁面保留180天供消費者查詢歷史訂單。
智慧財產權
本服務及其所包含之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文字、圖片、影音、軟體、程式碼、商標、服務標章、平台名稱等,其智慧財產權均歸本公司或其授權人所有,受中華民國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保護。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複製、修改、散布、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演出、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進行還原工程、解編或反向組譯本服務之任何內容。
賣家智慧財產權:賣家保證其透過本服務所刊登之商品或服務,並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賣家若使用商標、著作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於本服務,應確保其擁有合法之權利。
侵權處理:本公司尊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若本公司接獲權利人檢舉賣家於本服務上刊登之商品或服務涉嫌侵權,本公司將依其內部程序進行處理,包括但不限於通知賣家、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將涉嫌侵權之商品或服務下架等。若經本公司認定侵權事實成立,本公司有權對賣家採取違規處理措施,並將相關資訊提供予權利人。賣家同意賠償本公司因其侵權行為所受之損害,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
保密與個資保護
雙方對於本條款之內容及因本條款所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營業秘密及未公開之資料,均應負保密之義務。除依法令規定或依有權機關之要求而對相關機關提供者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得轉作其他目的使用;本條款終止或消滅後亦同。
賣家認知且同意,為執行且完成消費者之線上購物流程,本公司儲存、使用經消費者同意之個人資料及其交易紀錄為本公司所有。賣家於本服務系統取得之消費者資料,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不得為營業目的外之使用,本條款終止或消滅後亦同。若有個資外洩之疑,賣家需配合進行安全漏洞事件之調查及解決問題,並提供相關證明其無過失或故意違法。任一方若違反約定使用前述資料時,如涉及民刑事責任,與他方無涉,他方若因此受有損害時,違約方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受政府機關、金融單位、國際信用卡組織要求必須通過及維持 PCI DSS 支付卡產業安全標準之合規狀態,強化支付卡系統環境各項措施,並定期執行相關安全檢測,以保障蒐集、儲存或傳輸用戶支付卡相關資料時的安全性。
其他
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如有爭議優先透過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處理,並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025年5月6日修訂